(2015)封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狄振林、狄振行、黄文才、刘廷印、黄文贵、刘瑞星、刘少华、黄文强、刘起超与许书全、刘中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振林,狄振行,黄文才,刘廷印,黄文贵,刘瑞星,刘少华,黄文强,刘起超,许书全,刘中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515号原告:狄振林,男,1966年7月22日生,汉族。原告:狄振行,男,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原告:黄文才,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刘廷印,男,1964年5月8日生,汉族。原告:黄文贵,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原告:刘瑞星,男,1988年2月14日生,汉族。原告:刘少华,男,1988年3月28日生,汉族。原告:黄文强,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原告:刘起超,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共同诉讼代表人:刘起超,男,1989年5月12日生。被告:许书全,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刘中先,男,1967年9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狄振林、狄振行、黄文才、刘廷印、黄文贵、刘瑞星、刘少华、黄文强、刘起超与被告许书全、刘中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狄振林、狄振行、���文才、刘廷印、黄文贵、刘瑞星、刘少华、黄文强、刘起超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狄振林、狄振行、黄文才、刘廷印、黄文贵、刘瑞星、刘少华、黄文强、刘起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25元,由原告狄振林、狄振行、黄文才、刘廷印、黄文贵、刘瑞星、刘少华、黄文强、刘起超负担。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晨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