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夏体君,局长。被执行人杨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某违法生育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某缴纳社会抚养费11338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70元。被执行人杨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任礼强代理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