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方亚夫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方亚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3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伟立,男,汉族,1986年2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户籍地吉林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武剑,黑龙江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金宇,男,汉族,1980年4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2008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孟铎,男,汉族,1987年6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桂琴,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亚夫,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哈尔滨市,户籍地哈尔滨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微,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2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方亚夫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5年3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煜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伟立及其辩护人武剑、被告人王金宇及其辩护人李某某、被告人李孟铎及其辩护人赵桂琴、被告人方亚夫及其辩护人梁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初,被告人林伟立、李孟铎、王金宇三人预谋实施抢劫。2014年11月5日,三人找到被告人方亚夫询问是否有可抢劫的人员提供,方亚夫向三人提供线索,称被害人黄某某家有保险柜,并提供黄某某家的具体位置、家庭人员构成、黄某某体貌特征等相关细节,两次带领林伟立等到黄某某家附近踩点观察。其后,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三人又多次踩点,并准备了尖刀、胶带、线绳、手套、挡号牌、鸭舌帽、口罩等作案工具。2014年11月19日17时许,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携带作案工具潜伏在哈尔滨市黄某某家附近,当黄某某下班回家时,三人尾随黄某某进入楼内,并在黄某某家门口处持刀逼迫黄某某将其带入室内。在黄某某家室内,三人用透明胶带、绳子捆绑、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现金29000元、铂金钻戒一枚(无法作价)、钻戒一枚(价值4215元)、两张银行卡、索尼电脑笔记本一部(无法作价)、电脑主机箱一个(无法作价)、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一部黑色直板手机(无法作价)和黄某某身份证一个。赃款、物共计价值36015元。三人抢劫后逃走,林伟立分得赃款12000元,王金宇、李孟铎各分得赃款5000元,方亚夫分得赃款2000元,但尚未领取。其余赃款均被挥霍。戒指由王金宇拿走,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脑主机箱、银行卡等均被丢弃。现部分赃款已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共计18482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将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抓获;于次日在哈尔滨市将方亚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方亚夫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均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均系主犯,方亚夫系从犯,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林伟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林伟立因法律意识淡薄,是非观念差,因无知触犯法律,亲属积极退还赃款,考虑其初次犯罪,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金宇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孟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孟铎在犯罪全过程中居于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其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悔罪,考虑其初次犯罪,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亚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方亚夫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应减轻处罚;方亚夫系初次犯罪,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初,被告人林伟立、李孟铎、王金宇预谋实施抢劫。2014年11月5日,三人找到被告人方亚夫询问是否有可抢劫的人员提供,方亚夫向三人提供线索,称被害人黄某某家有保险柜,并提供黄某某家的具体位置、家庭人员构成、黄某某体貌特征等相关细节,并带领三人到黄某某家附近踩点观察。其后,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三人又多次踩点,并准备了尖刀、胶带、线绳、手套、挡号牌、鸭舌帽、口罩等作案工具。2014年11月19日17时许,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携带作案工具潜伏在哈尔滨市黄某某家附近,当黄某某下班回家时,三人尾随黄某某进入楼内,并在黄某某家门口处持刀逼迫黄某某将门打开进入室内,进屋后,三被告人用透明胶带、绳子将黄某某捆绑住,抢走黄某某包内现金29000元及铂金戒指一枚(无法作价)、钻戒一枚(价值4215元)、两张银行卡、笔记本电脑一部(无法作价)、电脑主机箱一个(无法作价)、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2800元)、一部黑色直板手机(无法作价)和黄某某身份证一张后逃走。当天林伟立分得赃款12000元,王金宇、李孟铎各分得赃款5000元,方亚夫欲分赃款2000元,在林伟立处尚未取。其余赃款均被挥霍。戒指由王金宇拿走,笔记本电脑、手机、电脑主机箱、银行卡等均被丢弃。赃款、物共计价值36015元。现缴回赃款18482元扣押,已返还被害人。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将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抓获;于次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方亚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014年11月19日17时10分,黄某某报案称在回家,南岗区会展家园小区14栋5单元202室,被三名男子持刀尾随跟进室内,用透明胶带捆绑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现金3万元、白金钻戒一枚、欧米伽女表一块、两张银行卡、电脑主机箱和黄某某身份证一个。经侦查,公安及机关于2014年11月21时在阿城区金色阳光商务会馆大厅内将犯罪嫌疑人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抓获。2014年11月22日11时许,在南岗区会展家园小区内,将犯罪嫌疑人方亚夫抓获。证据二、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2014年11月19日16点35分,她下班开车回到南岗区家单元门口时,拿出钥匙刚要开门,上来两名男子(林伟立、王金宇)持刀逼住她进入楼道,并逼迫她将家门开开,进屋后二人让她坐在沙发上用胶带封上嘴、用她家的一个布腰带捆上她的双手,后来又进来一名男子(李孟铎)也拿着刀,他们说“大家都没带头套,啥都不怕,都有命案,就是要钱”,还说“你是烟草公司的,你丈夫是大炼油的,叫小胖,爱买彩票”等一些事。他们翻到卧室看见保险柜就用刀逼她说出密码,她说不知道密码是别人放在她家保管的。之后他们抢走她包内的现金和手机,家中电脑和她手上两枚戒指等物品后就跑了。她挣脱开绳子后跑到楼下药店报的警。经清点被抢的款、物有现金29000元,一部苹果手机(2013年2月购买),一个索尼笔记本电脑(2011年8月购买),一个电脑主机是自己组装的,还有两部旧的手机,两张银行卡,她的一张身份证,一枚白金戒指(1997年购买,有发票),一个白银戒指花几十元购买的。证据三、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他是黄某某的丈夫,案发当天接到黄某某的电话说被抢劫。四五年前他曾在家小区的福利彩票站,玩过一年3D福利彩票,玩的也不大,也没中过大奖,后来就不玩了,期间认识了一些人,不玩彩票也都不联系,就有一个叫“阳阳”(方亚夫)的三十多岁的男子有过一段来往,“阳阳”姓方大名不知道,家在会展家园旁边“消防楼”住,脸盘挺大,有点胖,好像没有工作,曾多次去过他家,他爱人黄某某也见过这个人,他和他爱人在那上班“阳阳”都知道。证据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林伟立是她丈夫,林伟立平时和王金宇、李孟铎在一起,最近能有一星期没回家,打电话也不通,林伟立没往家拿9000元。听说林伟立参与抢劫她愿意帮助返还被害人钱款。证据五、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某经对三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无规则排列辨认,指认出对其实施抢劫的被告人王金宇、李孟铎、林伟立。证据六、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单及返还单:部分赃款18482元扣押、已返还被害人。证据七、购货凭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抢手机作价2800元。证据八、汽车租赁合同:三被告人所驾车辆系租赁。证据九、四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四被告人身源及现实表现,王金宇于2008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林伟立、王金宇、方亚夫均无前科劣迹。证据十、被告人林伟立的供述:李孟铎、王金宇与他妻子家是同村的,方亚夫是他在多年前认识的。大约在9月份李孟铎找到他说没钱了想整点钱,他说没办法就得去抢,李孟铎就同意了,随后他找到王金宇说了抢劫的事,王金宇也同意了。之后他三人研究怎么抢、抢什么人,准备先买把枪。2014年11月初,他给阳阳(方亚夫)打电话约在南直路丰田4S店附近见面,随后他三人开着租来的本田轿车与方亚夫见面,见面后他问方亚夫能否买到枪用于抢劫,方说买不到,之后又问方是否认识有钱人,方亚夫说有一女的(黄某某)在烟草公司上班,家里一个保险柜是其帮助抬进屋的,应该有钱,之后就带领他三人到南岗区会展家园小区指认那女的家的具体位置、提供家庭人员及黄某某体貌特征、上下班具体时间。他答应方亚夫抢劫成功后把抢劫的财物四人平均分配。之后他和李孟铎到五金交电购买了线绳、塑料的“勒死狗”、尖刀、挡号牌、胶带,又给每人买了手套、鸭舌帽和口罩。他与李孟铎、王金宇又经几次踩点观察后,于2014年11月19日14时许,他三人开着租来的现代轿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在黄某某家单元附近等黄下班回家。约17时黄某某开着黑色的本田轿车回到家单元门,他和王金宇先下车尾随黄某某进入楼内,在黄某某开家门时,他俩持刀逼迫黄某某进入室内,李孟铎最后进入室内,他们用透明胶带、绳子捆绑住黄某某,在包内翻出现金29000元、两张银行卡、苹果手机一部和其身份证,因黄某某说保险柜是她哥哥放在她家的没钥匙,不知道密码,他们也没再逼她,还拿走两部手机,王金宇在捆绑黄某某时将黄某某手上的两枚戒指抢下来,他们就跑了。在开车回阿城的路上,他们将三部手机、电脑主机箱和笔记本电脑扔到路边,拿两张银行卡到附近银行去取,因黄某某提供的密码不对,没取出钱。为了少分给方亚夫钱在车上他给方亚夫打电话说只抢了8000元,每人分2000元,方亚夫说知道了,他还让方亚夫打听一下黄某某家是否报案,有什么事告诉他。当天晚上他三人在浴池睡的,第二天他三人分的钱,他分了12000元,给他妻子9000元,自己留下3000元;王金宇、李孟铎各分5000元;两枚戒指让王金宇拿走了,其他5000元用于这两天吃饭、买衣服、车加油和交租车费等,方亚夫的2000元还没等交给方就被抓了。在抢劫过程中他们没有戴手套,没有殴打黄某某,只是持刀威胁了。证据十一、被告人王金宇的供述:他和李孟铎是同乡,因林伟立的妻子是他们村的,他与林伟立是朋友,方亚夫是通过林伟立认识的,抢劫黄某某家是方亚夫提供的,他和林伟立、李孟铎在黄某某家抢劫时都拿刀了,李孟铎是否拿刀没注意。共抢得现金29000元,他分得的5000元,李孟铎分得3500元、林伟立分得12000元、分给方亚夫2000元,剩余钱都被他们吃饭、洗浴、车加油,买衣服等消费了,两枚戒指被他扔到阿城区二道街附近了。抢劫的事实及经过,使用的作案工具、抢得的财物及分配,与林伟立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十二、被告人李孟铎的供述:他分得3500元,其他钱交租车费了,抢劫的事实及经过,使用的作案工具、抢得的财物及分配,与王金宇、林伟立供述基本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十三、被告方亚夫的供述:2014年11月5日林伟立给他打电话,并约在他家附近的运通丰田4S店见面。当时林伟立开来的一台黑色本田雅阁车,车里还有俩人一个瘦子(王金宇)一个胖子(李孟铎)。林伟立问他现在干啥,有没有整枪的路子,他说没有,之后林伟立看他带个金项链,就说把项链典当点钱花,他没同意。林伟立问他还有没有整钱的路子,找个有钱人,他说“小胖”(杨某某)家应该有钱,玩彩票、打游戏没少花钱,家有保险柜是他帮着抬的,杨某某是大炼油的,其爱人(黄某某)是烟草公司缉私队的,孩子上学不常回家,家有监控,上下班具体时间,他还带他们到杨某某家楼下看了一眼。隔了十天左右,林伟立和王金宇、李孟铎一起开个黑色现代车来找他去踩点,发现杨某某家单元门没锁。19日晚18点左右,林伟立给他打电话,说事办完了抢了8000元现金,两枚戒指,过两天给他2000元钱让他去取,他说咋的都行不着急。林伟立告诉他没有伤人,之后就一直没有见面。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方亚夫持刀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林伟立、王金宇、李孟铎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方亚夫起辅助、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四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性质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伟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金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孟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方亚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