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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刑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刑初字第0014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监视居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刑诉(2014)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景宇、陈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3年11月与被害人王某结识后,冒充中国远洋公司上海分公司人事部经理,谎称能将被害人王某的儿子安排进该公司工作,并以此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被告人马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儿子安排工作需要办理相关事宜为由,多次向被害人王某索要钱款,被害人王某遂在沈阳市和平区中国农业银行等地通过银行汇款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共被被告人马某骗取人民币64100元。被告人马某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生活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将人民币64100元归还给被害人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吴某的证言,书证及被告人马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洪宇审 判 员  郑 琦人民陪审员  董革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