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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陶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陶某,男,1992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李某,女,1994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半岗镇侯郢村侯郢庄279,身份证号码:342128199410112914。本院在执行陶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13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