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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行与廖其顺、吴丹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行,廖其顺,吴丹华,艾建华,王元红,陶卫国,陈多秀,陶磊,艾珊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3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行。负责人叶晓东,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廖其顺,农民。被执行人吴丹华,农民。被执行人艾建华,农民。被执行人王元红,农民。被执行人陶卫国,农民。被执行人陈多秀,农民。被执行人陶磊。被执行人艾珊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鄂江夏金民初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行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廖其顺、吴丹华、艾建华、王元红、陶卫国、陈多秀、陶磊、艾珊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其顺、吴丹华、艾建华、王元红、陶卫国、陈多秀、陶磊、艾珊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支行偿还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6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其顺、吴丹华、艾建华、王元红、陶卫国、陈多秀、陶磊、艾珊莉银行存款65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