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湖北朗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兴重工湖北三六一一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朗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新兴重工湖北三六一一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715号原告湖北朗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克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泉伟,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波,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兴重工湖北三六一一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冀,该公司综合事务部干事(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麟,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湖北朗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通科技公司)诉被告新兴重工湖北三六一一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徐新静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由审判员张剑林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新静、代理审判员王倩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通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泉伟、李波,被告三六一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冀、周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朗通科技公司诉称:2010年开始,原、被告建立合作关系,先后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原告每次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却不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至今欠货款310717.50元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3107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三六一一公司辩称:一、欠款金额不符,未对账;二、约定的是开票后一年才付款,现在还没有到时间,要扣除5%质保金;三、原告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给我们造成了损失,原告未作处理。经审理查明,从2011年开始,原、被告双方签订多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主要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包括康明斯发动机、尼龙连轴器和连接盘、底架、减速箱、油压表等汽车零配件;产品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标准的要求,在被告处交货,由被告委托原告安排托运,运输费用由被告承担;到货一周内验收无异议皆视为验收合格结算方式为现款结算(银行转账),款到发货,提货时被告支付货款的95%,预留5%的质保金在收到开具的17%增值税后一年内付清。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均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却多次拖欠货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应付价款309139.5元扣除质保金9635元及原告认可的维修变速箱费用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94504.5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矿产品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却未依约付清货款,应对本案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实际欠款数额294504.50元支付货款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6月19日其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合法,且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中有五笔维修损失费22872元应冲减货款,庭审中被告对此笔维修费用表示另行主张权利,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兴重工湖北三六一一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朗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4504.50元,并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以2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上述款项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65元,原告湖北朗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5元,被告新兴重工湖北三六一一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襄樊万山支行,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樊分户,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剑林审 判 员 徐新静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俊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