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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牛京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晓明,牛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401-1号申请执行人:任晓明,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牛京平,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任晓明与被执行人牛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任晓明以(2012)莱州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牛京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牛京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牛京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牛京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牛京平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京平的银行存款4084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