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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鄂州市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代表人严佑开。被执行人鄂州市某公司,住所地:梁子湖区沼山镇王铺街。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梁土资罚字(2014)70号行政处罚决定。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鄂州市国土资源局梁子湖分局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斌审判员 张学梅审判员 吴永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