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王芬与李东海、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芬,李东海,舒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王芬,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东海,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舒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芬诉被告李东海、舒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芬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4,7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60元,由原告王芬承担。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