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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谢某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76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辩护人谭南昌,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智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1月起,被告人谢某某为牟利在其��营的位于东莞市高埗镇某某百货店内贩卖淫秽影碟。2014年11月17日16时45分许,谢某某在其百货店内以20元贩卖5张淫秽影碟给李某某和戴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店内缴获被告人谢某某持有的疑似淫秽影碟128张,李某某在谢某某处购买的疑似淫秽影碟5张。经鉴定,上述当场缴获的133张光碟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物证淫秽DVD光碟、现金,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查函、淫秽物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谭南昌庭后向本院提交辩护词,提出以下主要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贩卖230张淫秽光碟,只有被告人谢某某的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应予以认定;二、被告人谢某某获利较少;三、被告人谢某某系偶犯、初犯、无犯罪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四、对指控被告人谢某某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无异议,但因被告人谢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影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20元属于被告人谢某某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谢某某的辩护人谭南昌提出指控被告人已贩卖230张淫秽光碟���事实只有被告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不应予以认定,且被告人谢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归案后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在本案中获利较少的上述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受众思想,易诱发其他犯罪,故对辩护人谭南昌提出对被告人谢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视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树棠代理审判员  李丽萍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