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正泉与湖南望城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泉,湖南望城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正泉。被执行人湖南望城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县黄金乡金沙村。法定代表人洪建波,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正泉与被执行人湖南望城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湖南望城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望民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11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李正泉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望城县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纪黔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