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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晓英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公司、肖先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公司,肖先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503号原告:陈晓英。委托代理人:曾全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公司。被告:肖先富。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英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公司、肖先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晓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晓英负担。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斌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