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蒋桂荣、欧阳菊芬等与龙伟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桂荣,欧阳菊芬,龙伟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蒋桂荣。原告欧阳菊芬。被告龙伟乐。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桂荣、欧阳菊芬与被告龙伟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桂荣、欧阳菊芬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桂荣、欧阳菊芬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桂荣、欧阳菊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蒋桂荣、欧阳菊芬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蒋桂荣、欧阳菊芬负担50元,本院退回原告蒋桂荣、欧阳菊芬50元。审 判 长  张 高人民陪审员  韦意春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