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翠英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翠英,佛山市顺德区胜百利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3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翠英,女,汉族,1970年6月18日出生,佛山市顺德区胜百利服装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胜百利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江义村委会东西环村路*号。法定代表人:阮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翠英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胜百利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胜百利服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3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翠英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一审判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五年计算是正确的,但二审判决认定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是2008年3月7日,却与判决主项第一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李翠英与佛山市顺德区胜百利服装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相互矛盾。2.二审判决没有查明实际加班的情况,没有支持休息日加班报酬是错误的。3.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7日,但我认为是2013年10月1日。4.我认为一、二审判决2012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差额的计算标准错误,导致判决数额有误。5.我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是错误的。(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我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所以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李翠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佛山胜百利服装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翠英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李翠英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李翠英与佛山胜百利服装公司于二OO九年一月一日建立劳动关系,李翠英与佛山胜百利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于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解除正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李翠英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李翠英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对李翠英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翠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翠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张雅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思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