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川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78-1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88号瑞立大厦一楼南首。法定代表人张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翔龙、金紫英,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川武。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纪省、李蓓锋、魏余素、陈永彬、薛溥宇、王川武、何黎明、薛普峰、安庆盛峰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万佳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王川武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村(产权证号:000068**)的房屋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瑞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王川武名下坐落于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山村(产权证号:000068**)的房屋,限制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年,若未办理续限手续,期限届满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丁 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