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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雷建强与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建强,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843号原告:雷建强,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塔坪120号同创国际2栋14-5号。法定代表人:张朝官,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建强诉被告重庆润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建强负担。审 判 员  顾 毅代理审判员  韩玉成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