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曰忞与陈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3910号原告黄曰忞。委托代理人唐志坚,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纪文婷,上海徐奇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海生。第三人王红月。委托代理人金韶峰,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曰忞与被告陈颉、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王红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曰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黄曰忞负担。审判员 晏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景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