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8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