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88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XX,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女,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高华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