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恢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李世凯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恢字第38号委托法院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世凯,男,1992年3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初中文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绍越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世凯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世凯全家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书第七项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向 杰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来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