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8年11月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梁雪林,陕西修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女,生于1984年1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雷海发,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南郑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又以自愿接受南郑县法院审理为由,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决如下:准予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本案由南郑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新海审 判 员 张鸿江代理审判员 李丹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