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骆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李某,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骆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骆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叶成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晓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