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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民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复件 北京世纪环宇文化发展中心申请执行佟志斌欠款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世纪环宇文化发展中心,佟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北民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环宇文化发展中心。被执行人佟志斌。本院在执行北京世纪环宇文化发展中心申请执行佟志斌欠款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执字第2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张保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