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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中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

案由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中刑终字第3号原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59年6月11日出生,武威市凉州区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30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武威市凉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立案侦查,2014年1月4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武威市凉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25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出生,武威市凉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25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蒋某某,女,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武威市凉州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立案侦查,同年12月30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取保候审。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蒋某某、李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武凉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卷,审查上诉理由,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4月,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因同组村民李某壬的母亲病故后到本地张流沟滩埋葬途中,被正在进行天梯山公墓建设施工的施工队阻拦,李某丙等人即商议组织村民阻挡该项目的施工。2013年4月至9月5日,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付相庄村二组村民先后四次到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张流沟滩阻扰天梯山生态公墓项目的正常施工,致使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停工时间长达一年之久,给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蒋某某、李某乙表现较为积极,是积极参加者。五被告人及凉州区谢河镇付相庄村二组的其他村民阻止施工给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最严重的是:2013年9月4日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政府通知当地村民,次日天梯山公墓要施工,要求村民不要阻挡工程施工。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乙等人书写横幅,准备继续阻挡工程施工。次日,付相庄村二组村民将横幅挂在现场,会同其他村村民300余人阻扰在武威市凉州区谢河镇张流沟滩天梯山生态公墓项目的正常施工,致使施工人员及车辆被群众围堵长达8小时之久。被告人蒋某某在阻扰施工队施工,同时谩骂在场的执法人员,并在领导讲话时抢夺话筒后摔坏,阻挡施工,致使施工被迫停止。后被告人李某甲到蒋某某家,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干警正在调查讯问蒋某某时,李某甲在公安人员亮明身份讯问调查当中谩骂公安干警,抢夺拍照手机,撕毁调查材料后离开蒋某某家。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9月5日,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在古城镇长流村境内开发天梯山生态公墓项目,遭到凉州区谢河镇付相庄村和庙山村村民300余人阻扰,公司施工人员及车辆被迫停工8小时。凉州区公安局于2013年11月28日立案侦查。2、被害单位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证明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经区、市两级政府立项修建天梯山生态公墓建设,2012年4月28日于该镇、村签订三方协议,但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谢河镇付相庄村等村民的无理阻挠,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具体如下:(1)2012年4月27-5月16日由付相庄村委会书记、主任组织村民阻扰工程造成经济损失45.94万元。(2)2012年8月16日-8月24日,付相庄村民阻扰施工,造成损失9.68万元。(3)2013年4月25日至今付相庄村民由李某丙、李某丁、姜春明在施工道路上阻挡施工,谢和镇政府多次协调未果,共计损失8.35万元。(4)2013年春,公司购置绿化苗木7000余株,因李某丙等人阻扰无法种植,损失4.15万元。(5)2013年9月5日,区政府各部门再次推进此项工作时,付相庄2组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等人围攻工作人员,围堵道路。蒋某某摔坏话筒,阻扰施工。以上造成机械设备装载机4台待工10月,损失84万元;翻斗车4台待工10月,损失72万元;翻斗车1台待工10月,损失54万元;人工损失684万元;围栏损失27.1万元;公益性工程损失42.2万元;绿化损失4.15万元。该公司造成直接损失346.45万元,间接损失816万元,共计1162.45万元。3、证人李某戊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9日,他和李某丙、李某癸等人到谢河镇政府问张流沟滩地上修公墓的事,他们一共去了十几个人。修公墓的事是听他妻子蒋某某说的。4、证人李某己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9日,他们付相庄二组的村民李某丙、李某戊、李某子等三十几人到谢和镇政府去问李某丁被抓和张流沟滩修建公墓的事。2013年7月镇政府在他们队上为山地修公墓的事开过两次会,他没有参加。5、证人付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9月4日下午,镇政府的人给他们村开会,有关天梯山公墓要开工建设。第二天他们就到张流沟滩去找个说法。因为施工方施工没有给予他们补偿,他们去讨个说法。他们和古城镇的干部争吵了几句,大约三点离开了现场。6、证人李某庚证言,证明普得利公司和付相庄村民的纠纷主要是村民认为普得利公司占了他们的土地想获得一点补偿。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资料,该公司天梯山生态公墓建设的法律手续是正规合法的。从2012年4月该公司开始施工后付相庄的老百姓就开始阻拦施工。他们政府接到普得利公司的报告后就积极做群众工作,化解双方矛盾,付相庄的村民认为建设用地为该村旱地,要求普得利公司给予补偿,于是他们政府与普得利公司协调后,普得利公司出资建设付相庄小学的校园及硬化,作为补偿,但是付相在的村民坚决要求得到补偿金,双方矛盾愈演愈烈,工程一直无法顺利施工。直到2013年9月4日区政府召开会议,要求做好付相在村民工作,他们安排人员到谢和镇付相庄等处做相关村民的工作,要求村民不要阻拦施工。到了9月5日早上区政法委牵头有公、检、法、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给天梯山公墓建设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结果当地群众不满政府工作,在部分人的煽动下聚众闹事阻拦工程施工。带头阻挡施工的主要有李某乙、戴某乙、李某丁、李某丙、聂某某、蒋某某、付某丙。最先是蒋某某,在他拿话筒讲话时,把他的话筒抢走扔掉,然后别的人就一起围过来了。李某乙、李某丁谩骂劝阻的领导干部,煽动群众闹事。李某丙曾担任该组组长,他向该组每户每人收取15元,用于修建从庙山村委会通往施工现场中间的泥皮房子,该房子安排老人、妇女轮流值班,一旦看到有人施工,就打电话叫来全村的老百姓去阻扰工程施工。2013年11月29日9时许,付相村二组来了十几人到镇上问为何将李某丁抓走,付相庄的群众三四十人围堵镇政府大门,已经影响到镇政府的正常工作。7、证人李某辛证言,证明他是谢河镇的副镇长。2013年6月份一天,为天梯山公墓的事他们到付相庄做工作,让村民不要闹事。同年8月份他们又去做协调施工方与付相庄的矛盾,到了现场看到老百姓不让施工,他们就给群众做工作,镇长也被群众围住了,直到下午1点,谢河派出所的警察来协调后,村民才让镇长离开。2013年9月4日,他们为天梯山公墓事项到付相庄入户做工作,李某丙不召会。每户人家都不听。2013年9月5日,国土局的人正在划线,付相庄的村民就开始阻挡,村民不让开铲车,局面很乱。公安局就把普得利公司的人和村民隔离开了。李某丁、李某丙说政府把地卖了,老百姓没有得到补偿款,政府工作人员给他们讲政策,他们不听。修房子值班是李某丙等人安排的。2013年9月5日闹事也是李某丁、李某丙把老百姓带到现场的。8、证人戴某甲证言,证明他是谢河镇的干部,包付相庄村。2013年5月,天梯山生态公墓施工栽木桩时,由付相庄村委会书记、主任组织村民阻扰工程,后经协调普得利公司出资建设付相庄小学的校园及硬化,作为补偿。同年2013年7月,普得利公司修路时被付相庄二组村民阻挡,相庄二组村民每人出资15元,用于修建泥皮房子,村民轮流值班,一旦看到有人施工,就打电话叫来全村的老百姓去阻扰工程施工。2013年8月9日,谢河镇政府领导又去做协调施工方与付相庄的矛盾,到了现场看到老百姓不让施工,他们就给群众做工作,镇长也被群众围住了,直到中午12点多,谢河派出所的警察来协调后,村民才让施工人员离开。2013年9月4日,他和李某辛副镇长等人为天梯山公墓的事到付相庄入户做工作,李某丁谩骂他们。2013年9月5日,付相庄等村的村民三四百人在天梯山生态公墓现场阻挡施工队施工,蒋某某把讲话的话筒抢过去,他们和项目部的人吵得很厉害,公安局的人把村民和施工人员分开了。付相庄二组的组长是李某丙。9、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3年9月4日,他们给付相庄的群众做工作,因为组长不召集会议,他们就入户做工作,让他们不要阻挡施工。10、证人康某证言,证明2013年9月4日,他们召开会议给付相庄的群众做工作,让村民不要阻挡施工,村民说不满足他们的要求,第二天就要去阻挡。第二天村民主要是挡着不让施工,把车辆堵住不让施工车辆过,还拉的条幅。他看到一个女的把李主席的话筒扔到地上。11、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9月4日,他们给付相庄的群众做工作,因为组长不召集会议,他们就入户做工作,让村民不要阻挡施工。12、证人刘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8月9日,他们镇上的干部在党某某书记的带领下,到付相庄为工程做协调工作被群众抱腿、围攻。2013年9月4日,他们给付相庄的群众做工作。第二天付相庄的老百姓把施工现场围住了。13、证人党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7月天梯山公墓立项。因为土地问题,付相庄、庙山村的村民多次阻挡施工。2013年8月份,他调集镇上的干部去张流沟滩修路,去了以后李某子把他的腿抱住,刘某甲拉他,被人用矿泉水倒在头上。过了两天去做工作,老百姓骂着不让讲话。李某丙、李某丁组织群众阻挡施工,并建了一个土皮房子,安排村民轮流值班,在修路期间闹事的人有李某乙、蒋某某等人。14、证人丁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9月5日天梯山公墓施工现场,老百姓把铲车围住,当时场面非常乱。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才疏散开。15、证人李某丑证言,证明2013年9月4日,他和李某辛副镇长等人为天梯山公墓的事到付相庄入户做工作。2013年9月5日,他到施工现场看到群众将铲车围住,辱骂工作人员和工程无法施工的情况。16、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29日,李某丙等人到谢河镇政府问李某丁的情况,三四十个村民围攻镇政府大门,后公安局的人把李某丙也带走了。17、证人李某寅证言,证明他系谢河镇党委副书记。2013年11月29日,李某丙等20个村民到谢河镇政府,有镇长李某辛接待,后公安民警传唤了李某丙。1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他系谢河镇干部。2013年8月份,他们谢河镇的全体干部到天梯山公墓施工现场,看到老百姓阻挡不让施工,他们就给群众做工作。2013年9月4日,他们为天梯山公墓的事到付相庄入户做工作,每户人家都不听。2013年9月5日,有区上的国土、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和他们镇上的所有干部到施工现场给群众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有200多群众阻止施工,后区上部门工作人员和镇上的干部入户做群众工作,群众也不听。19、证人查某某证言,证明他系谢河镇干部。2013年9月5日,他们镇上的所有干部到施工现场给群众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有三四百人阻止施工。20、证人李某卯证言,证明他系谢河镇付相庄村委会书记。谢河镇付相庄村等村民与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因修建天梯山生态公墓发生矛盾,现在这块地是国有荒地,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群众闹事是不对的,但这块地以前确实是村民耕种过的山旱地,要求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补偿款,也能理解。自2012年4月份以来,付相庄村村民先后三次阻挡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施工,第一次是2012年4月份,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在张流沟滩修建公墓,他们村提出异议,这块地以前确实是村民耕种过的山旱地,工程队就停止了施工。二〇一二年八九月份,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修建通往张流沟滩的水泥公路,被付相庄村二组的村民挡住,后经镇上派人做工作,工程继续进行。2013年5月,相庄村二组的村民到张流沟滩埋葬去世的老人途中,被正在进行天梯山公墓建设施工的施工队阻拦,所有村民借此又把他们的工程阻挡下来了。2013年8月份陶区长协调天梯山公墓工作召开现场大会,群众也不听。2013年9月5日,群众阻止施工的事他不在现场。21、证人付某乙证言,证明他系谢河镇付相庄村委会主任。2012年,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修建通往张流沟滩的水泥公路,被付相庄村二组的村民挡住,工程不能施工。2013年9月4日,谢河镇政府为天梯山公墓事宜到付相庄入户做工作,每户人都不听。2013年9月5日,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要施工,有三百多群众阻止施工,群众辱骂政府的人。22、证人李某辰证言,证明他系谢河镇付相庄村委会文书。2013年9月4日,谢河镇政府为天梯山公墓事项到付相庄入户做工作,每户人家都不听。2013年9月5日,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要施工,有二三百多群众阻止施工,群众辱骂政府的人。23、证人郝某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负责天梯山生态公墓项目。2013年9月5日,他们和国土局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划线时,古城长流村、付相庄村三百左右村民打条幅围住政府工作人员和施工车辆不让施工。李主席拿话筒喊话时被抢夺扔在地下,施工队准备撤离时被群众围堵不能撤离。后小车先撤离,他们到了下午六、七点车开才回来。2012年8月,他们修水泥路时被付相庄村民阻拦,这次耽误了七八天;2012年11月他们修长流村的路时,被长流村村民阻拦耽误了约15天;2013年3月7日他们在项目区打点种树时被长流村村民阻挡停工。他们公司与当地政府、村委会签订了协议,为当地作了公益事业。24、证人李李某巳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装载机司机。2013年9月5日8时30分左右,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装载机去工地施工,付相庄村三四百左右村民在组长李某丙的带领下,打条幅围住施工车辆不让施工。谢河镇的李主席拿话筒喊话时被村民抢夺扔在地下,施工队准备撤离时被群众围堵不能撤离。后警察到现场,他开着装载机先撤离。2013年4月至今,付相庄二组村民在路中间修了土房子,轮流值班,阻止施工,造成工地上搅拌机2台、转载机1台、水车1台停工,12个工人放假。2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9月5日在张流沟滩施工去了之后被三四百群众围堵,双方起了冲突。政府的人疏通,他在照相被带到公安局。他们施工被老百姓阻挡过五六次。26、证人鲁某某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负责项目区修建围栏。2012年4月6日他带领20多人在项目区南侧山坡栽桩时,被40多个群众阻挡,围栏被破坏;2013年9月5日施工时被村民辱骂,用石头堵路不让施工,谢河镇的一个干部拿话筒喊话时被村民抢夺扔在地下摔坏话筒,围攻施工铲车,双方僵持,后被警察疏散撤离。27、证人杨甲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负责水泥路段的工程施工。他们自2013年5月开始修路,被付相庄村村民修了土房子阻止无法施工。28、证人叶某证言,证明2013年9月5日11时,他开着铲车到天梯山生态公墓项目部去施工,被二三四村民挡住不让施工。29、证人周某某的证言,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具体跟郝某共同负责公司的天梯山生态公墓项目。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6月报省民政厅正式批复,将占地4600亩的国有荒滩用于生态开发及经营性公墓,并于2010年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公司规划在原有荒滩上植树造林,以生态绿化为主,墓地为辅。同时积极响应市区两级政府“生态立市”和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的号召,规划在该地域内种植生态经济林及特色经济林。根据公司规划,2012年4月28日,他们公司施工遭到谢河镇付相庄村、庙山村村民的无理阻挠,后经谢河镇政府出面协调,由他们公司、谢河镇政府与庙山村委会、付相庄村委会签订三方协议。由公司补偿占用的土地,并为沿途的学校、村委会等做公益事业。两村村委会承诺做好群众工作,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确保施工过程不受群众干扰、阻挠。后谢河镇付相庄村、庙山村村民阻挠施工,致使他们公司数次停工,无法正常工作,给他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直接损失346.45万元,间接损失816万元。其中从2013年4月25日至今,由付相庄2组(现已分为9组)多次阻挡。队长李某丙带头,李某丁、姜春明等村名参与,在施工道路上修建房屋阻挡施工,谢河镇政府多次协调未果,造成损失8.35万元。2013年春季,他们公司购置绿化苗木7000余株,因付相庄2组李某丙带领村民阻止,无法栽培,导致该批苗木全部枯死,造成经济损失4.15万元。2013年9月5日,区政府联合区各部门执法,以推进工程进展,再次遭到付相庄村及庙山村村民聚众阻挠。抢走谢河镇人大主席李某庚的扩音设备并扔掉,辱骂政府及他们公司的工作人员。30、证人满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谢河镇干部。2013年9月5日,他们镇上的所有干部到施工现场给群众做法律政策宣传工作,付相庄村200多群众阻止施工,后镇上的干部做群众工作,群众也不听,李主席拿话筒喊话时被抢夺扔在地下。3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谢河镇干部。2013年9月4日,他们谢河镇的干部为天梯山公墓事项到付相庄入户做工作。2013年9月5日,他到施工现场看到群众铲车围住,辱骂工作人员和工程无法施工的情况。32、证人付某丙的证言,他系谢河镇付相庄村十一组的组长。2013年9月5日,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要施工,谢河镇付相庄村有二三百多群众阻止施工。3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5日,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要施工,谢河镇付相庄村群众阻止施工。34、证人李某午的证言,证明李某丙负责修土房子阻挡施工。35、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9月5日,他们到工地施工,老百姓打条幅阻止施工车辆不让施工。一个干部拿话筒喊话时被抢夺扔在地下,施工队准备撤离时被群众围堵不能撤离。36、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9月5日他开着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装载机去工地施工,被群众围住施工车辆不让施工。37、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9月5日他开着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装载机去工地施工,被群众围住施工车辆不让施工。38、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2013年9月5日,他开着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装载机去工地施工,被群众围住施工车辆不让施工。一个干部拿话筒喊话时被抢夺扔在地下,施工队准备撤离时被群众围堵不能撤离。39、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5日,他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的工地施工,被群众围住不让施工。40、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职工,负责种树。2013年5月、7月、9月,他们种树时被付相庄的老百姓挡住。4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承包了天梯山公墓区内的6公里路。从2013年4月起,付相庄村二组的村民挡住不能施工,损失2万多元。42、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付相庄一组组长以前是李某丁,现在没组长、二组组长是李某丙。因为天梯山公墓占了她们的旱地,今年三月份的一天,李某丙和李某丁把付相庄一、二组的所有村民召集到一起开会商量阻挡公墓施工要补偿的事情。当时把大家召齐后,李某丙和李某丁说,地是她们的水地换下的旱地,要求村民阻挡工程,然后李某乙跳出来说每家都得出两个人,谁家不去人就把字签下,把祖坟从付相庄迁出去。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提前商量好的,会上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们开始提出要在路边盖个活动板房当成放哨的房子,白天晚上都派人值班,不让周某某他们施工,让每家都出钱。社员们说板房太贵,他们又说拉些砖头盖砖房,家家都出钱,她家交了60元钱。她记得挡过三回,三月份挡过一会,五月份档过一会,最后的一次就是9月5日那天闹的最厉害。9月5日她家里只有她一个大人,还有两个孙娃子,她为了凑够两个人,就把两个孙子领上去了施工现场。那天去的人很多,工程车辆都被挡住开不了工,有个领导讲话,话筒也被蒋某某砸掉了。43、证人杨乙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9月12日下午3时许,李某甲到蒋某某家,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干警正在调查讯问蒋某某时,李某甲在公安人员亮明身份讯问调查当中谩骂公安干警,抢夺拍照手机,撕毁调查材料后离开蒋某某家。44、谢河镇人民政府的说明,证明李福贵被抓群众闹事的经过。45、被告人李某丙供述,证明他一共阻挡过四次施工。第一次是2013年5月的一天,李某壬的母亲病故后到本地张流沟滩埋葬途中,被正在进行天梯山公墓建设施工的施工队阻拦,我们借酒席的机会给社员们说每家每户都出入去挡施工队施工,家里有几口出几口,不参与的人以后没有坟地。他带着李某丁等几人在路上修了小房子,向村民收了约3000元钱,安排人值班,村民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失就都参与了。第二次是2013年6月份施工队开始施工要种树,他们队的社员就到了现场(张流沟滩上)把施工队的模具抬到路上,坐到模板上不让施工队施工。镇上领导来了对他们说这是荒滩荒地,是国有资产不能补偿,他们就散了。第三次是2013年7、8月份,付相庄的书记李某卯让他把小房子拆了,镇上的领导要去,他就给队上的人打电话,第二天去阻挡施工队施工;第二天妇女把镇长的腿抱住,镇上的车走之后他们就散了;第四次是在2013年9月5日,他们队上的人把施工队挡住让他去,去了后看见付相庄和古城长流村的人都在,还有派出所所长也在,镇长让他们队长把人散了,再不要挡了。他看见工程队的周老板被带到警车上了,他们就回去了。这次用的条幅是他老婆买的布,李某乙写的,主意也是李某乙出的。另外,2013年11月28日,凉州区公安局把李某丁带到公安局询问,晚上7点还没有回来。他和李某子、李作芳、李福永、戴永成等人就商量到政府去要人。到了11月29日9时,他们二十几个人到了谢和镇政府,进去过了不久公安局的人就来了。在这几次活动中主要参与的人有李某丁、李某乙、李某甲、邓金兰、蒋某某、王某乙等人。他们知道征地和迁坟的公告。他们没有土地所有的手续。46、被告人李某丁供述,证明他们付相庄二组村民一共阻挡过四次施工。第一次是2013年5月的一天,李某壬的母亲病故后到本地张流沟滩的地里埋人,埋完人村民们说,不能让施工队修路,村民们挡了工程1个小时。第二次是阻挡修路的第二天上午,村民们又挡了施工队的施工。第三次是2013年7、8月份,那天他没去,听说付相庄村民妇女把镇长的腿抱住,挡了工程1个多小时;第四次是2013年9月5日早上,他到张流沟滩,看见现场拉的一条横幅,大概有三四百人,他们村的村民坐在铲车、翻斗车前面不让施工,过了一会公安局的人来了,他们村民就把公安局的人围起来。到了下午3点,他就离开了。期间李某丙一共开过四次会,五六月份两次、七八月份两次,李某丙就和他、戴永生等五人,用彩条篷布搭了一个小帐篷,安排人看守。他们队的人都是李某丙组织的。47、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他阻挡施工队施工一共去了三次,第一次是今年(2013年)5月李某壬的母亲去世,他们到张流沟滩埋人,工程队的人把他们挡住,经交涉把人埋了之后,他们说要挡住不让工程队施工,决定在山口上搭一个帐篷,他认为帐篷不安全,说修一个房子,大家在里面值班。第二次是8月份,镇政府的人通知施工队要强行施工,他们第二天就都上了山,当时山上有好多人,他们和镇上的人推搡在一起。施工队就没有施工,他们就回去了。第三次是2013年9月5日早上,他到了张流沟滩是8点钟,那里已经有好几百人,过了一阵镇上的人大主席拿扩音器讲话时,过去了一个女的把话筒抢下扔到地下。中午施工队的人和他们被警察疏散。他也就回去了。中午他到蒋某某家借打气筒。看到有两个人在那里写材料,拿手机照相,他生气就去抢警察的手机,没有抢过来,他就转身把警察的材料给撕了。后来他被警察抓了。他看见了征地和迁坟的公告。阻拦施工的人主要有李某子、李某丁、李某丙、李某乙、戴生德、李俊国和他。48、被告人蒋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9月5日早上,她到天梯山公墓现场,到那里发现有三四百人在那里挡在工程队的机器前,镇政府的人做工作,人大李主席李某庚拿话筒喊话被她把喊话的喇叭碰掉了。后来公安局的人喊话也被人把话筒碰掉了;她们把施工队的铲车挡住,并用石头把路堵注不让过车。那天中午公安局的人在她家询问情况时,正在做笔录,李某甲到她家借打气筒,看到公安局的人,问明来由后不顾阻拦把桌子上的询问笔录当场撕了。她参加阻拦工程队施工三次。每次她们都自带行李和吃的到工程队要经过的地方,不让工程队施工。49、被告人李某乙供述,证明他们相庄一二组村民阻挡了施工队施工。在天梯山公墓的房子是他们出钱建的。他们家交了75元钱。他们一二组的会是李某丙主持召开的,开会的目的是天梯山公墓占了他们的地,商量着如何阻拦工程队施工,不能让工程队白占了。他在2013年9月4号晚上去了李某丙家,李某丙说需要些横幅,李某丙说他来写,他就写了三幅横幅,内容是“还他土地,还我生存;强夺我们的土地,就是强夺我们的生命;坚决反对地方恶势力抢夺我们的土地”。同年9月5号挂到了施工现场,那天他也去了。50、证人吕某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蒋某某及付某乙、李某卯、聂某某为2013年9月5日挑头闹事之人。51、证人叶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李某甲及付某乙、刘某乙、聂某某、李某卯为挑事之人。52、证人曹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及付某乙、李某卯、聂某某为挑头闹事之人。53、证人苏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及李某卯、付某乙、刘水萍、聂某某为挑头闹事之人。54、证人周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及聂某某为挑头闹事之人。55、证人李李某巳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蒋某某及聂某某为挑头闹事之人。56、证人张某乙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及付某乙为挑头闹事之人。57、证人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丙为拉条幅之人,付某乙为现场指挥之人。58、证人冯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蒋某某为摔话筒之人。59、证人丁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蒋某某系2013年9月5日挑头闹事之人。60、现场照片,证明村民阻止施工的现场。61、提取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丙阻止施工花费情况。62、武威市民政局建立天梯山生态公墓的请示、甘肃省民政厅建设天梯山生态公墓的批复,证明划定公墓建设面积99亩,位于凉州区古城镇张流沟滩。63、凉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建立天梯山普济生态公墓的函,证明凉州区人民政府向省民政厅发出关于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建立天梯山普济生态公墓的函。64、古城镇人民政府报告,证明古城镇人民政府向凉州区人民政府发出同意建设天梯山生态公墓的报告。65、听证会资料,证明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建立天梯山普济生态公墓听证会情况。66、凉州区发改委登记备案通知,证明凉州区发改委向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发出登记备案通知。67、协议书,批地情况,证明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与凉州区谢河镇付相庄村二组签订协议修建道路。68、土地划拨文件,证明用地99亩,古城镇张流沟滩土地为国有滩地。69、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请示报告,证明经武威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99亩国有河滩作为天梯山生态公墓。70、通告及国土局汇报,证明2011年1月29日,以国土资建发(2011)29号文件批准99亩地作为武威普得利商贸有限公司殡葬用地。71、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证明,证明2013年5月10日至5月2日,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在打混泥土路面工程时,让凉州区谢河镇付相庄村二组村民阻拦,造成经济损失23.2万元;2013年6月份,凉州区谢河镇付相庄村二组村民阻拦道路修建,造成经济损失26万元;2013年8月份,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再次修建水泥土路面时,村民阻拦施工队正常施工,造成经济损失21.4万元;2013年9月区政府联合各部门到施工现场协调,再次遭到付相庄村等村民阻挠,造成经济损失12万元。天梯上生态公墓道路植树损失5.1万元;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计划种植2000亩经济林和生态林,由于村民阻扰未种植成功,造成经济损失50多万元。72、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李某丙,男,1957年10月27日生;被告人李某丁,男,1964年1月17日生;被告人李某甲,男,1959年6月11日生;被告人蒋某某,1969年10月4日生;被告人李某乙,男,1958年6月5日生。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甲、蒋某某、李某乙,聚众并积极参与阻挡天梯山公墓工程建设施工,致使该工程无法正常进行施工,且在当地政府明确告知不能阻挡施工的情形下,继续聚众阻挡工程施工,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予刑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案五被告人聚众并积极参与阻挡天梯山公墓工程建设施工,属情节严重,致使该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停工时间长达1年之久,给武威普得利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的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五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李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二、被告人李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三、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五、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宣读,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采信的证据和一审采信的证据一致。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及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李某乙、李某甲所持“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天梯山生态公墓是经依法批准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并与当地村、组签订过有关协议。二上诉人作为当地村民,即便有诉求,也应当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表达。但二上诉人伙同其他原审被告人聚众并积极参与阻挡工程正常施工,给受害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复、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及经济损失证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二上诉人所持“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在量刑上,因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及原审被告人在一审期间均不认为其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原判适用缓刑不当,应予纠正。综合考虑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原因、情节,应予罪刑相当的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诉人李某甲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上诉人李某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原审被告人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管制一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立斌审 判 员  康永健代理审判员  田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