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初字第35号原告张XX,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7日,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民乐乡红岭村二道沟社农民,现住兰州市红古区。被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日,甘肃省永登县人,永登县民乐乡红岭村二道沟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施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