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钟某与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178号原告钟某,农民。被告阮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钟某负担。审判员 杨清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