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友安与林勇彬、吴晓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安,林勇彬,吴晓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林友安。委托代理人卢红云,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勇彬。被告吴晓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友安与被告林勇彬、吴晓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友安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友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林友安负担。助理审判员 杨 启 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倩倩(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