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李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岳德友与梅怀刚、魏礼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德友,梅怀刚,魏礼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李民初字第409号原告岳德友,农民。委托代理人袁保玲,睢宁县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怀刚,农民,余项不详。被告魏礼芳,农民,余项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岳德友与被告梅怀刚、魏礼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岳德友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德友撤回对被告梅怀刚、魏礼芳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宝玉代理审判员 张结合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皓博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