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皋执字第3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朱晓明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明,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256号申请执行人朱晓明。联系电话。被执行人刘俊。朱晓明与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白民初字第0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胡洪俊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称被执行人刘俊长期在外,具体地址不详。建议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