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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舒某某,女,汉族,1988年5月29日生,崇阳县人。被告汪某,男,汉族,1982年4月24日生,崇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审判员汪宪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书记员赵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