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胡某某。被告邓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凤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