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迎春与张传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张迎春。委托代理人张去伞,单县蔡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传升。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春与被告张传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迎春负担。审 判 长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冯金宝人民陪审员 刘会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