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迎春与张传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16号原告张迎春。委托代理人张去伞,单县蔡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传升。委托代理人张春梅,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迎春与被告张传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迎春负担。审 判 长  赵多军人民陪审员  冯金宝人民陪审员  刘会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