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再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德友与富裕县龙安桥镇雅洲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德友,富裕县龙安桥镇雅洲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齐民再终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德友,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富裕县。委托代理人:周丽华,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裕县龙安桥镇雅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裕县龙安桥镇雅洲村。法定代表人:刘可微,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景俊。王德友与富裕县龙安桥镇雅洲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雅洲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1)富裕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王德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齐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王德友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21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王德友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丽华、被申请人雅洲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刘可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景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裕县人民法院(2011)富裕民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查明,2009年4月30日,王德友与雅洲村委会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雅洲村委会提供造林地块、树苗,并协助个人办理林权相关手续,造林地点为“学校树地”、“水泵大豪”;王德友必须按雅洲村委会的要求进行栽植管理,定期浇水,保证成活率达到85%以上,如当年成活率达不到,下一年进行补植,树苗及其他费用由雅洲村委会负担;若第二年(2010年)成活率达不到85%以上,此林权、地块雅洲村委会一并收回,归村集体所有。2011年5月1日,雅洲村委会给王德友下发了一份终止合同书,内容为:双方签订造林合同,王德友没有达到合同要求,栽植的树苗成活率未达到85%;合同期已满,终止合同。王德友认为雅洲村委会单方终止合同后将其承包的林地转包给了刘秀军,刘秀军在林地内栽种了玉米,使用了农药及化肥,导致了该地树木大面积死亡,致使成活率达不到85%,为此王德友于2011年5月17日、9月8日两次申请对树苗的成活率、死亡原因做司法鉴定,均因其拒交鉴定费及未提供与涉案树苗死亡有关的证据,鉴定机构将委托退回。该判决认为,王德友在案件审理中自认现有树苗成活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但其称是由于树地中种植了玉米使用农药等原因造成的,并申请司法鉴定,但因其未相关证据及鉴定费,其主张无证据证实,应当认定王德友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树苗成活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王德友诉称造林合同期限为30年,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故雅洲村委会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综上,王德友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判决,驳回王德友的诉讼请求。本院(2012)齐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该判决认为,原审法院对王德友与雅洲村委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王德友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王德友在一、二审诉讼中主张所栽植的树苗达不到约定的成活率是村委会将林地另包他人种玉米喷农药所致但并无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审判决予以确认。王德友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德友不服本院二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有录像资料可以证明原本种植的树苗成活率很高,但是成活的树都被现在耕种这块地的刘秀军翻地翻倒;另外,一审开庭时有证人出庭作证被申请人在2011年还通知申请人将地里未成活的树补栽上,说明即使在2010年树的成活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成活率,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达成了补充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再审申请人继续使用该土地植树。证人证实2011年春天再审申请人的树已经放绿,没有死亡现象,即经补栽已经达到成活率。所以原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树的成活率没到达约定标准是错误的。二、原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一审开庭时两名陪审员并没有出现,因此一审审判组织不合法。三、原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开庭法官着急走,不让再审申请人及律师发表辩论观点,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四、原一审法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原一审法官两次通知开庭均没开庭,第三次本应缺席审理法官又推迟审理时间,还通知派出所民警将再审申请人带走,从此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从一审开庭时法官不让再审申请人说话的态度也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综上,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再审申请人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雅洲村委会在与王德友解除林地承包合同之后,将本案争议树地发包给了刘秀军。本院再审认为,王德友在一审开庭笔录中陈述“在我起诉前,树苗成活率不到85%”,应认定是其自认成活率不到85%。王德友虽主张是刘秀军在该地种玉米使用农药,以及翻地将树翻倒,导致树木死亡,因此成活率才不达标,但在本次开庭审理中又明确表述“2011年5月17日以后他们就包给刘秀军了,终止合同后把地包给刘秀军了。”该表述可以证明,合同终止以后刘秀军才在争议土地翻地种植玉米,并使用农药,该行为并不能导致合同终止之前王德友的树苗死亡。王德友原审已经自认起诉前树苗成活率不到85%,其再审未提供新证据推翻该自认,雅洲村委会依合同约定终止与王德友的承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王德友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审判组织不合法、剥夺其辩论权及一审法院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德友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2)齐民二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艳霞审判员 郭英华审判员 梁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