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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45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虞晖。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