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民初字第145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虞晖。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