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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曲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侯俊奎与宋广梁 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孔某某,宋某某,曲阜市食品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曲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申请执行人:孔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被执行人:曲阜市食品总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济民五终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刘 明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国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