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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建广与孙德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广,孙德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王建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桂娟,天津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德虎,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明垚(孙德虎之子),农民。被告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创智大厦。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广与被告孙德虎、民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62元,已减半收取3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俊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