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徐某。被告:章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舒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被告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两年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章某乙。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双方感情不和、性格差异大,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时不时有家庭暴力,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还三番五次去原告单位挑拨是非,使原告在同事之间影响极差,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名存实亡。现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章某乙由原告抚养。婚内所购大道西路有一处房产,现按揭未完毕,按揭完毕之后,房产证上撤销原告的名字,改为章某乙与被告共同拥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父母购房款2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登记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无异议。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证明××××年××月××日生育儿子章某乙。被告无异议。被告章某甲辩称:其与原告结婚登记、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其与原告系自由恋爱,谈了二年。其打原告主要原因是原告搓麻将,和一个男的一个月打了150个电话,每天打电话的,其在时不打的。原告不照顾小孩。其是货车驾驶员,工作比较辛苦,其回来要烧饭给原告吃,原告烧饭次数少。其认为与原告感情是好的,为了小孩,为了家庭不同意离婚。原告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无异议,且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章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4年10月起因原告搓麻将,有时去外面玩,对孩子及家庭照顾较少,有时原告与外界电话联系较多,双方矛盾加深,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2015年3月31日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章某乙由原告抚养;婚内所购大道西路有一处房产为章某乙与被告共同所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父母购房款20000元。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持家庭婚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之间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只要双方能顾及家庭子女利益,相互信任、谅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诉请离婚,未能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章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绍兴银行业务部,账号:09×××13-9008)。审判员 舒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