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马菠与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菠,蔡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桥民初字第924号原告马菠。被告蔡明。原告马菠与被告蔡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28日,被告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其口头承诺春节后还款。届期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上述借款。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1份,内容与原告所述无异。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既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在催告后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菠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市海陵支行营业部,账号:20×××88)。审 判 长 周永明代理审判员 冯雅颂人民陪审员 朱灿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志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