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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福与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许福,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立仁,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4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大营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委托赤峰仁达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评估,结论为2159700元,现需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第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赤峰立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东城办事处大营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评估价2159700元为保留价交由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景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