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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龙志宏、曾燕枝与茹高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茹高乔,龙志宏,曾燕枝,广州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茹高乔,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曾庆娟、刁梓荣,均系广东瑞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志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燕枝,住所地同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燕柳,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茹高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庆娟,广东瑞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茹冠群,该公司职员。上诉人茹高乔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4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其户籍地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联安路239号10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且上诉人是原审被告广州市兴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庭审便利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因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54号万丰花园君达轩2506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的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