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13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立影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49区富源*滨海春城1栋E座1801,组织机构代码57195673-5。法定代表人邓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F座1410,组织机构代码57003159-7。负责人陈晓丹。被执行人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北903房,组织机构代码67972297-3。法定代表人李界英。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立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沙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已自行履行了前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其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XX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