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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五执补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孙明坤与欧明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坤,欧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五执补字第00007-1号申请执行人:孙明坤,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欧明燕,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09)五执补字第0000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欧明燕的银行存款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欧明燕银行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