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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789号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楚家湖路374号第708栋。法定代表人邹植牟,董事长。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1楼01-06。法定代表人罗卫民。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两市镇桃园路54号。法定代表人向顺祥,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调解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对于该合同中“当地”的理解,应理解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申请人所在地邵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或被告广州富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5日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即为本案被告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两份《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包了位于长沙市××新区××小区××区××、××、××、××、××、××、××栋的外墙内保温工程。两份合同的十二条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均约定为: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约定的管辖法院既不明确具体,也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长沙市××号,属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告长沙市神宇建筑防水防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刘 建代理审判员 :彭松林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