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刚申请公示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民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莫干山经济开发区回山路。法定代表人赵刚,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9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靖江市支行于2014年11月14日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3442184、金额为500000元、出票人为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金溪物资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4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恒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丽云审 判 员 包海燕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本页无主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