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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薛茶凤与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茶凤,刘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宁岔商初字第17号原告:薛茶凤,农民。被告:刘灵芝,农民。原告薛茶凤与被告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薛茶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灵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刘灵芝因需分别于2007年5月15日、2007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各20000元,共计借款40000元,被告借款后未归还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刘灵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薛茶凤借款40000元。如果被告刘灵芝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灵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田晓敏人民陪审员  吴晓晖人民陪审员  葛华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