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刚与东北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东北师范大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0号原告:李刚,男,汉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王艳莉,吉林菁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北师范大学,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春,校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阳,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帅,吉林上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东北师范大学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董慧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