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祁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祁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左民一乌初字第287号原告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乌斯太镇。法定代表人苏建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强,男,1953年3月12日出生,回族,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公园北路3巷5号。被告祁世军,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新华街健康花园*******室。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祁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祁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祁世军的住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致使诉讼程序无法进行。经询问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祁世军送达的准确地址。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百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2元,退原告234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惠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