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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赵伸远与丁捷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伸远,丁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二(商)初字第132号原告赵伸远。委托代理人李启宏,上海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捷。原告赵伸远与被告丁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何敏独任审理,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伸远委托代理人李启宏、被告丁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伸远诉称,原告、从某某(案外人)与被告于2013年签订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三方合资注册南京英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从某某与赵伸远各占20%股份,被告占60%股份,原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以一人有限公司成立南京贝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占100%股份,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异议并且要求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被告屡次推诿,并不给原告分红。2014年1月,从某某、原告赵伸远与被告签订退股协议书,协议书中确认原告赵伸远出资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178,600元,与从某某及被告共同投资南京贝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咔嚓脆皮鸡排小吃品牌,被告同意原告撤资,返还原告赵伸远178,600元,并约定2014年3月25日为第一期还款截止日,第一期还款50,000元,之后每一个月为一期,每期还30,000元等。至今,被告仅还款21,000元,尚欠款157,600元。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157,600元。被告丁捷辩称,对《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退股协议书》确认无异议。被告确实收到赵伸远投资款178,600元,事后还款21,000元,现尚欠157,600元,因现在人在监狱,无法马上筹钱,等被告出狱后会尽快归还余款。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丁捷作为甲方,从某某作为乙方,赵深远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署《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丙三方合资注册南京英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出资450,000(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整),出资时间2013年4月14日,占公司股份60%,乙方出资¥15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出资时间2013年4月14日,占公司股份20%,丙方出资¥15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出资时间2013年4月14日,占公司股份20%。公司从事KACI脆皮鸡排连锁。……4.收益及债务分配: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劳动,承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企业债务同样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后赵伸远如约投资。三方确认,赵深远即为赵伸远。2013年4月27日,南京贝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10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丁捷,股东为丁捷一人。2014年2月23日,丁捷作为甲方,赵伸远作为乙方,从某某作为丙方,三方共同签订《退股协议书》,内容为,“由于乙方个人特殊原因要进行对共同投资的南京贝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资,在双方友好协商下,甲方同意乙方将其在2013年3月15日和甲方共同投资南京贝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撤回,具体内容如下:1、投资总金额:乙方在2013年3月15日出资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陆佰圆整(178,600),与甲方共同投资南京贝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咔嚓脆皮鸡排】小吃品牌。2、撤资条款:甲方于2014年2月23日与乙方协商并同意乙方撤资,撤资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陆佰圆整(178,600)。在甲方将撤资金额打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6222021001027175352起,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正式解除法律效应。甲方将乙方撤资金额打给乙方计划如下:从2014年3月25日为第一期还款截止日,第一期还款人民币伍万圆整(50,000),之后每一个月为壹期,每期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如甲方有一期碰到困难须提前和乙方协商。并且提供真实的相关资料。乙方有权同意或者否决甲方的提案。如甲方拖欠任何一期时间超过一个月,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乙方违约金,从当期的最后截止日起算,金额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息计算。3、其他:此协议直至甲方将乙方撤资金额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陆佰圆整(178,600)全数退还到乙方的指定账户xxxxxxxxxxxxxxxxxx2(退还金额到账确认以乙方指定账户流水为准)。此协议自动作废。由于南京贝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所以特此请丙方作为鉴证者。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014年12月12日,因合同诈骗罪(案号为:2014秦刑二初字第327号),丁捷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现被羁押于江苏省句容监狱。审理中,原、被告确认,《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中的南京英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退股协议书》中的南京贝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同一家公司。事后,被告曾归还原告投资款21,000元。因余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三方股份合作协议书》、《退股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如约投资,但被告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仅将自己登记为公司股东,并未将原告登记为公司股东。事后,经协商,被告同意原告撤资,理应按照《退股协议书》向原告退还178,600元,现其仅退还21,000元,未按约定履行,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丁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伸远出资款人民币157,6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26元,由被告丁捷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