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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俎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俎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索香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俎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俎某丙。由于原、被告没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因二人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闹,为了两个子女,原告一直忍气吞声与被告生活了多年,可是近一年来,被告什么活都不干,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随被告生活,次女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俎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秋天,原告刘某与被告俎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6月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女俎某已,××××年××月××日生育次女俎某丙。2015年农历1月9日,原、被告因琐事吵闹双方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由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磁县光禄镇杜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原告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判决是否离婚的唯一依据。本案中,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有两个女儿,夫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为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共同组建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向本院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索香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科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