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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三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烟台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梁山畅达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山畅达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44号原告:烟台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大麦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彭建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文松。被告:梁山畅达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山畅达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烟台东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建霞助理审判员  陈茂华人民陪审员  王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